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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注册会计协同伙伴管理政策 管理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负责浙江省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的执业监督和管理。 执业资格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。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。 具有3名以上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,且其中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。 4. 具有固定的执业场所。 申请程序 向浙江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,包括: - 《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》 - 公司章程和证明文件 - 执业人员资格证明 - 执业场所证明 - 财务状况证明 - 其他相关材料 浙江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 通过审查的,颁发《注册会计业务伙伴机构执业资格证书》。 四、执业范围 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执业业务: 业务伙伴注册会计师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、变更、注销等业务。 合作伙伴注册会计师办理客户委托的审计、验资、评估等业务。 提供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咨询服务。 五、执业规范 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应当遵守《注册会计师法》、《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。 六、监督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对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和监督。发现违规行为的,可依法采取警告、罚款、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。 七、其他 注册会计协同伙伴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。 注册会计合作伙伴机构可以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。 浙江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